TQB3107 XPO-1抑制剂淋巴瘤后线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5岁,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淋巴瘤患者
  • 用药方案: 口服给药,起始剂量每周两次,具体剂量依据剂量爬坡试验确定
  • 开展地区: 石家庄、杭州、济南、哈尔滨、上海、广州、南京、成都、长沙、天津

面向淋巴瘤患者的新药临床试验正在招募,主要研究中心位于河北。

项目要点

适应症:淋巴瘤
年龄要求:18~70周岁
体重指数:BMI 18~28
开展中心:河北

家属常问的几个问题

家里刚有人确诊时,最常问的是「这病是怎么回事」。淋巴瘤分型复杂,不同亚型的治疗与预后差别明显。
确诊通常淋巴结或组织活检病理是金标准,免疫分型(CD20、CD30、CD19 等)决定治疗方向。
治疗方面,从化疗走向「化疗 + 靶向/免疫」;CAR-T 与双抗在复发难治人群中应用增多。

研究方案与条件

家属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参加”,所以把入选和排除条件单独列出来。

入选标准

  1. 18 岁≤年龄≤75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男女不限;ECOG 评分 0~1 分;预计生存期≥3 个月。
  2. 符合以下任意肿瘤的全部条件:
  3. 晚期实体肿瘤受试者:
  4. a)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进展性/转移性实体肿瘤,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5. b) 根据 RECIST1.1 标准,具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
  6. 血液肿瘤受试者:
  7. a) 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证实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MM)、中危或高危的骨髓纤维化(MF,包含 PMF、Post-PV-MF 或 Post-ET-MF)中高危(IPSS-R 中危及以上)骨髓异常综合征(MDS),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8. b) 具有至少 1 个除脑部病灶外的可测量病灶:
  9. i. 淋巴瘤:根据 CT 横断面影像淋巴结病灶长径>15mm 或结外病灶长径>10mm;
  10. ii. 多发性骨髓瘤:血清 M 蛋白水平≥5 g/L;或尿 M 蛋白水平≥ 200mg/24h;或当血清或尿 M 蛋白未达到可测量水平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游离轻链水平≥100mg/L 且血清游离轻链κ/λ比值异常;
  11. iii. 骨髓纤维化:JAK 抑制剂治疗不佳(定义为:服用 JAK 抑制剂治疗累计≥3 个月,且在稳定剂量下(如芦可替尼≥10mg bid)连续治疗达 8 周以上,MRI/CT 提示脾脏体积较治疗前缩小<10%,或超声/脾脏触诊提示脾脏较治疗前缩小<30%,或较治疗前脾脏响应后再次增大);触诊脾缘达到或超过肋下至少 5cm 或 MRI/CT 评
  12. 估的脾脏体积≥450cm3;外周血原始细胞和骨髓原始细胞均≤10%;中 危 -1 患 者 要 求 必 须 有 脾 脏 肿 大 等 相 关 需 要 治 疗 的 症 状(MPN-SAF 评分总分≥10 分,或有≥2 项的体质症状且每项≥3分);
  13. iv. 骨髓异常综合征:去甲基化药物(HMAs)治疗失败或不耐受;骨髓原始粒细胞≥5%。
  14.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5. a) 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等药物纠正):
  16. i. 实体瘤受试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液肿瘤受试者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L;
  17. ii. 血小板≥100×109/L,若伴随骨髓侵犯,血小板≥75×109/L;
  18. iii. 血红蛋白≥80g/L。
  19. b) 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20. i.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
  21. ii.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ULN;
  22. iii. 血清肌酐(Cr)≤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 mL/分钟。
  23. c) 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24. d) 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5. 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育龄女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男性受试者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26.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肿瘤疾病及病史:
  2. a) 恶性血液肿瘤已经或疑似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实体瘤具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者(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3. b)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期(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4. c) 具有临床意义的未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腹水,中等量及以上的心包积液。
  5. 既往抗肿瘤治疗:
  6. a) 既往使用过靶向 XPO-1 抑制剂药物治疗;
  7. b)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或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8. c)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许接受重大手术者;
  9. d)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等,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10. e)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11. f)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毒性未恢复至 CTCAE≤1 级,脱发和淋巴瘤受试者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2 级除外;
  12. g) MF 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治疗 MF 药物(羟基脲在接受研究药物前 1 天停用即可;JAK 抑制剂建议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至少 2 天内停用,若研究者考虑停药反应,可不停用 JAK 抑制剂,但使用剂量不应超过入组前使用的剂量;雄激素类药物、促红细胞生成素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停用);既往进行过脾切除术者,或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脾区放射治疗者(包括内放射和外放射)。
  13. 合并疾病及病史:
  14. a) 肝脏异常:
  15. i. 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 肝功能评级为 B 或 C 级);
  16. ii. 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 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HBsAg 阳性时HBV-DNA>1*103拷贝/mL 或者>2000IU/mL;丙肝: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或≥ ULN)。注:检测值上限以各中心的检测值为准;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受试者,建议加强监测病毒激活情况,必要时进行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17. b) 肾脏异常:
  18. i.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19. ii.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该条件不适用于 MM 受试者);
  20. c) 胃肠道异常:
  21. i. 具有影响药物吸收或口服的多种因素,如无法吞咽、肠梗塞和尽管给予最大限度的医学治疗,仍持续出现慢性腹泻(粪便稀薄,排便次数≥3 次/日,且病程超过 4 周);
  22. ii.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活动性炎性肠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23. iii. 患有出血、穿孔风险的消化道溃疡或者其他消化道疾病(研究者评估)。
  24. d) 心脑血管异常:
  25. i. 伴有或既往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包括癫痫发作、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麻痹、失语症、精神疾病、意识障碍、不明原因昏迷、神经病变、器质性脑综合征等;
  26. ii. 脑部 MRI 证据表明存在炎症性病变和/或血管炎;
  27. iii.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脑梗塞等;
  28. iv.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动/静脉血栓事件;
  29. v. 伴有或既往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定义的 III级或 IV 级心衰、II 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等病史;
  30. vi. QT 间期延长(男 QTc ≥450ms,女 QTc ≥470ms);
  31. vii. 两药联合未能控制的高血压(至少有 2 次测量结果为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 mmHg);
  32. viii. 既往或目前患有心脏瓣膜炎、内膜炎。
  33. e) 免疫缺陷病史:
  34. i.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35. ii. 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具有明显的宿主移植反应;
  36. f) 无法控制的全身活动性细菌性、真菌性或病毒性感染(≥CTC AE 2级)。
  37. g) 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伴有明显创伤性损伤者。
  38. h) 目前存在先天性出血或凝血性疾病,或正在使用抗凝剂治疗者。
  39. i) 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40. j) 肺部疾病:
  41. i. 既往或现伴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高敏性肺炎、药物相关性肺炎、支气管痉挛、急性间质性肺炎、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42. ii. 筛选期胸部 CT 扫描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
  43. iii. 活动性肺结核。
  44. 合并严重的或未获得良好控制、研究者判定进入本研究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疾病(例如,药物不能控制的 1 型或 2 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45. 药物滥用史或吸毒史者。
  46.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试验分期

I期

适用疾病

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研究中心

石家庄、杭州、济南、哈尔滨、上海、广州、南京、成都、长沙、天津(计划入组约 200 人)

药物作用

TQB3107通过选择性抑制XPO-1(染色体区域维护蛋白1),阻断其介导的核输出信号通路。这导致肿瘤抑制蛋白(如p53、pRB)和生长调节因子(如FOXO)在核内积累,激活凋亡和细胞周期阻滞,同时降低致癌蛋白(如c-Myc)的胞质定位,从而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并诱导凋亡。此外,该机制可能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尤其对双抗或CAR-T治疗后的患者可能具有协同作用。

研究编号

TQB3107-I-01

如需参加,请登记信息,研究团队将进行评估。

项目方发布的原始信息

TQB3107是一种靶向XPO-1的小分子抑制剂,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晚期恶性肿瘤,尤其针对经双抗或CAR-T治疗后的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患者。XPO-1是核输出蛋白,在多种肿瘤中高表达,促进肿瘤抑制因子和生长调节蛋白的出核,导致其功能失活。该药物通过抑制XPO-1,恢复肿瘤抑制因子的核内功能,从而抑制肿瘤生长。

常见问题

参与本项目需要费用吗?

研究用药与相关检查按研究方案由项目方提供,另有一定补助。费用与补助的具体口径以知情同意书为准。

目标患者是哪些?

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患者。

这是第几期临床?

本项目为I期临床试验。

这个项目长期招吗?

长期招募,招满为止。

开展地区有哪些?

多中心研究,具体中心以工作人员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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