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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岁,经至少一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含SCLC、NSCLC等),既往总治疗线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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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B7-H3 ADC静脉输注联合其他抗肿瘤药物(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化疗),剂量和周期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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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海口、太原、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银川、成都、昆明、重庆、长沙、郑州、济南等
面向实体瘤患者的新药临床试验正在招募,主要研究中心位于海南。
项目要点
研究药物:B7-H3 ADC静脉输注联合其他抗肿瘤药物(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化疗),剂量和周期待定
适应症:实体瘤
年龄要求:18~70周岁
体重指数:BMI 18~28
开展中心:海南
家属常问的几个问题
家里刚有人确诊时,最常问的是「这病是怎么回事」。实体瘤是相对于血液系统肿瘤而言的统称,指形成实体肿块的肿瘤,覆盖病种很多,各病种的治疗逻辑差别较大。
治疗方面,肿瘤治疗总体趋势是从「按器官统一治疗」走向「按分子特征分层治疗」,针对特定靶点的药物越来越多。
研究方案与条件
家属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参加”,所以把入选和排除条件单独列出来。
入选标准
- 年满 18 周岁(≥18 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 肿瘤诊断和既往抗肿瘤治疗史:所有入组受试者均需为经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需提供明确诊断所需关键性免疫组化/肿瘤细胞表型结果),具体要求如下:
- • 联合剂量探索人群:
- 队列 1:经含铂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在广泛期阶段需要至少接受过依托泊苷+铂类为基础的治疗;
- 队列 2:经含铂化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需要至少接受过以铂类为基础的治疗;
- 队列 3:经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
- 队列 4:经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患者;
- 队列 5 :经至少一线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患者;
- 以上所有人群,既往总治疗线数不超过 2 个,其中含化疗的治疗线数不超过 1 个或者拒绝一线标准治疗或者标准治疗不耐受与申办方讨论后也可以入组。
- • 联合扩展人群:
- 队列 1:晚期阶段未接受过治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具体如下:广泛期小细胞肺癌包括:AJCC(第 8 版)Ⅳ期(任何 T,任何 N,M1a/b/c),或者 T3~4 由于肺部多发结节或者肿瘤/结节体积过大而不能被包含在一个可耐受的放疗计划中。如果患者在手术治疗后进行过辅助治疗,且疾病进展发生在最后一次治疗结束之后 6 个月以内则视为接受过晚期一线治疗。
- 队列 2:晚期阶段未接受过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受试者需满足已完成根治性手术 6个月及以上的条件;如术后进行过辅助治疗,则需满足距离辅
- 助治疗结束 6 个月及以上的条件。
- 队列 3:肺外神经内分泌癌患者,既往未接受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外神经内分泌癌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治疗,需确保末次给药时间距复发/进展时间间隔超过 6个月);
- 队列 4:晚期阶段未接受过治疗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食管鳞癌。具体如下:1、既往手术治疗后复发的患者需满足已完成根治性手术 6 个月及以上的条件;如术后进行过辅助治疗,则需满足距离辅助治疗结束 6 个月及以上进展的条件。2、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复发患者需满足不适合根治性手术
- 治疗,且不接受目前的标准治疗(如根治性放化疗等)。
- 队列 5:胰腺导管腺癌患者,既往未接受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的系统性治疗(如果既往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治疗,需确保末次给药时间距复发/进展时间间隔超过 6 个月);注(针对所有队列患者):因末次治疗不耐受而入选的患者,需要研究者记录对当前治疗不耐受的原因或解释说明。如剂量探索期受试者拒绝接受一线标准治疗,研究者与申办者沟通一致同意后允许入组。
- 根据 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 1 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食管等空腔部位不可作为靶病灶记录;不接受仅有脑和/或骨病灶作为靶病灶。
-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为 0~1 分,并且在首次给药前 2 周没有恶化。
- 最小预期生存大于 12 周。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愿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 6 个月内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参考附录 9)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愿意在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给药或终止治疗(以晚发生者为准)后 6 个月内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 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60 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
- b. 年龄小于 60 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 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以下标准中如有药物同时满足多条标准,以长者计):
-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以 B7-H3 为靶点的治疗,例如:MGC018、DS-7300a 、 ABBV-155 、 BAT8009 、 Enoblituzumab 和 Omburtamab等。
- b.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拓扑异构酶 I 抑制物类药物的治疗,包括有效荷载为拓扑异构酶 I 抑制物的抗体偶联药物等,例如:托泊替康、伊立替康、德曲妥珠单抗、戈沙妥珠单抗、Dato-Dxd(DS-1062)等。
- c. 队列 1-3:既往对任何 PD-1/PD-L1/CTL4 抑制剂、顺铂/卡铂不耐受。
- 队列 4:既往对任何 PD-1/PD-L1/CTL4 抑制剂、紫杉醇和 5-FU 不耐受。
- 队列 5:既往对任何 PD-1/PD-L1/CTL4 抑制剂、奥沙利铂和 5- FU 不耐受。
-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 4)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 e.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大分子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免疫治疗,如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和双特异性抗体类药物)。
-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详见附录 5),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 g.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稳定 1 周以上的患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者评估不需要临床干预的无症状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 5 个药物半衰期或 21 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 h.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 7 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3 级和 4 级手术。
- i. 脑转移(除非无症状、首次给药前病情稳定至少 4 周以上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
- 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的患者。其中,对于既往未经治疗的 SCLC 患者,无症状、首次给药前病情稳定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2 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a) 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患者,完成 CNS 定向治疗(如放疗),距离首次用药之间至少稳定 4 周;
- b) 既往无 CNS 转移证据,在筛选期内首次发现的 CNS 转移,则必须接受放射治疗和/或 CNS 转移灶手术,症状稳定后可以允许再次进行筛选。
- 存在既往治疗遗留的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 版)≥2 级的毒性(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 其他原发性实体瘤病史,除外:
- a. 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 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
-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 骨髓储备或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限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 1 周内无纠正治疗):
- a.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 c. 血红蛋白<90 g/L;
-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 GIlbert 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0×ULN;
- e.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 ALT ) 或 天 门 冬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 AST ) >2.5×ULN ; 如 存 在 肝 脏 转 移 , 则 ALT 和 / 或AST>5.0×ULN;
- f. 肌酐>1.5×ULN 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 8 的 Cockcroft - Gault 公式计算);仅当肌酐>1.5×ULN 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 g. 国 际 标 准 化 比 值 ( INR ) >1.5 , 且 部 分 活 化 凝 血 酶 原 时 间(APTT)>1.5×ULN;
-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 符合以下任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 法公式见附录 6;
- b. 静息 ECG 提示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重要的节律、传导或 ECG 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3 度房室传导阻滞、2 度房室传导阻滞和 PR 间期>250 msec 等);
- c. 存在任何增加 QTc 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 QT 间期的任何合并药物;
-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 b.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 d.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8.0%。糖尿
- 病、糖耐量降低或筛选期血糖异常的患者必须进行糖化血红蛋白的主动检测。
-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 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或筛选期存在不可控制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 首次给药前 30 天内已接受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超过 30 天、或需要长期(≥30 天)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除外)。允许按生理替代剂量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10 mg/d 泼尼松或其等效药物)。
- 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活动性乙肝(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 2×10^3 IU/mL 以下可入组)或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 HCV-RNA 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抗 HIV 抗体阳性)等。不主动筛查活动性传染病。
-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 级肝硬化。
- 已知既往存在或新发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肾小球肾炎等。不包括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的因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及血糖可控且稳定的 I 型糖尿病。
- 已知或可疑有间质性肺炎;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机化性肺炎/闭塞性细支气管炎、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等。
- 对于食管癌和食管胃结合部癌受试者,肿瘤具有以下任意特点:
- ①原发肿瘤已直接侵入邻近器官,例如主动脉和气管(T4b 期),或有瘘管形成;
- ②有肿瘤组织>90 度包绕大血管的影像学证据;
- ③经内镜检查证实食道存
- 在完全或接近完全梗阻,需要介入治疗;
- ④存在食管或气管支架植入;
- ⑤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穿孔风险或显著消化道出血的风险。
- 存在消化道出血或腹腔出血的高风险,例如肿瘤侵犯胃十二指肠(无论出血风险大小)、大血管等,存在中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胃镜“红色征”、黑便、呕血、咯血、肿瘤出血等;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消化道疾病,包括胃肠道梗阻(包括不完全性肠梗阻)、胃肠道穿孔、瘘管,无法吞咽,或不可控的恶心、呕吐、腹泻或其他影响营养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完整方案共 67 条,以上为主要条件)
试验分期
I期、II期
适用疾病
经至少一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一线治疗的晚期实体瘤(目前入组非小、食管癌、乳腺癌、卵巢癌)
研究中心
海口、太原、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银川、成都、昆明、重庆、长沙、郑州、济南等(计划入组约 500 人)
研究药物
B7-H3 ADC静脉输注联合其他抗肿瘤药物(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化疗),剂量和周期待定
药物作用
该ADC药物的作用机制包括:抗体部分特异性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3抗原,形成复合物后通过受体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细胞毒性载荷(如DXd类似物),抑制DNA复制和转录,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B7-H3的阻断可能减轻免疫抑制微环境,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用药可能协同增强疗效,但具体机制需进一步验证。
研究编号
QLC5508-201
如需参加,请登记信息,研究团队将进行评估。
项目方发布的原始信息
本试验药物为靶向B7-H3的抗体偶联药物(ADC),联合其他抗肿瘤药物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B7-H3(CD276)是一种在多种实体瘤(如非小细胞肺癌、食管癌、乳腺癌、卵巢癌等)中高表达的免疫检查点分子,而在正常组织中表达有限,因此成为理想的抗肿瘤靶点。该ADC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3,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载荷,杀伤肿瘤细胞。适应症为经至少一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常见问题
参与本项目需要费用吗?
研究用药与相关检查按研究方案由项目方提供,另有一定补助。费用与补助的具体口径以知情同意书为准。
目标患者是哪些?
经至少一线治疗失败或不耐受一线治疗的晚期实体瘤(目前入组非小、食管癌、乳腺癌、卵巢癌)的患者。
这是第几期临床?
本项目为I期,II期临床试验。
这个项目长期招吗?
长期招募,招满为止。
开展地区有哪些?
多中心研究,具体中心以工作人员说明为准。

